各会员单位:
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不仅是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也是崇尚劳动伟大、劳动光荣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的对象和比例
1.组织休养活动的对象必须是企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干部和职工。
(1)各级各类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优先安排,但两年内不重复安排。
(2)各企业(单位)年度内安排休养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在编人数的20%。
(3)其他人员在五年内不重复安排,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当年内不安排。
2.疗养的对象主要是因工负伤、患慢性疾病和职业病及病伤手术后需要康复的干部和职工。
二、疗(休)养的费用标准和报销办法
1.干部职工休养地点应安排在境内,休养时间一般在7天左右。
2.疗养一般应安排在省内,疗养时间在休养时间基础上可适当增加。
3.疗(休)养费用本着节俭的原则,总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疗(休)养活动的费用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所有疗(休)养人员一律凭地税部门监制的疗(休)养专用发票和市总工会印制的《荣誉休养证》报销,凡不符合报销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三、疗(休)养的组织管理
疗(休)养活动须由市总工会选定的经营服务单位承办,其他单位不得承办。被选定的单位由市总工会发给“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证书,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各组织单位可以在下列选定的疗(休)养经营服务单位中自行选择承办单位:
1.总工会专门机构: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服务中心(宁波职工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总工会工人疗休院等工会专门机构。
2.选定的疗休养承办单位:宁波旅行社、宁波中国青年旅行社、宁波康泰旅行社。
四、其他事项
1.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加强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管理,促进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规范开展。
2.待新的职工疗(休)养管理规定与政策出台后,请按新规定与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