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衍修
市金融顾问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主任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上线,标志着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强制注销制度。这意味着企业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退出机制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企业退出机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强制注销制度的引入,旨在高效清理市场中的“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哪些企业将被强制注销?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三类企业在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经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一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公司被责令关闭的;三是公司被撤销的。上述三类情形都将导致公司营业资格丧失,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清算、注销程序。如果超过三年仍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表明公司怠于履行清算、注销职责,这时将被公权力介入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制度实施的要求
强制注销的实施需满足两个要求:第一是主体要求,只有公司登记机关享有强制注销公司的权利,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注销公司;第二是程序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存在强制注销规定的情形时,必须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在公告期届满后,如无异议才可强制注销公司;此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如,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等。
强制注销后的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有哪些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注销后,原公司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公司被强制注销,清算义务人仍需履行清算义务,以处理公司债务问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也强调了股东的责任。因此,未经清算程序,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后,公司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如何规避强制注销的潜在风险?
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注销制度虽然加速了市场净化,但其配套规定尚待明确,导致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面临较大的责任压力与不确定性。为了有效减轻这一负担并规避潜在的责任风险,需要积极利用清算机制和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清算程序恰当执行且无过错行为,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可以获得有限责任保护,避免承担额外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判决中强调,公司清算应遵循自行清算优先的原则,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申请法院介入。
那么重点来了,股东及清算义务人该如何规避强制注销的潜在风险?
首先,建议在公司发生被强制注销情况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自主注销;
其次,如强制注销程序正在启动,在公告或者通知期限内,如未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如公司已经被强制注销,股东、清算义务人应收集并出示一切能够证明其曾积极履行清算职责的证据,以争取责任减免。
关于强制注销制度的思考
强制注销制度作为大幅简化的公司退出制度,虽然加速了市场净化,但“僵尸企业”未经清算程序被公权力介入强制注销可能导致新的法律问题的产生。比如,它改变了传统先清算后注销的流程,存在清算动力和能力双重削弱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是保障市场效率的同时,解决清算程序存在后置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和纠错救济机制缺失问题的关键。未来,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加强全流程监管与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设,增强法律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确保清算责任得到有效履行,将是确保强制注销制度顺利实施,平衡市场秩序公平与高效的必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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