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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顾问有话说】警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关联企业间的风险传导
    来源:   时间:2024/11/13 11:20:42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192    

    王敏骥

    市金融顾问

    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增加了法人人格横向击穿的规定,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完善。该条款的修订主要是为了约束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突破股东、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引发出关联企业之间如何防范经营风险传导的必要思考。本文将以《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款为背景,分析关联方企业建立独立法人人格,搭建有效“防火墙”的正确途径。

    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系指在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前提下,击穿公司面纱,认定关联企业成员对所有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本文所指的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等类型。法人独立人格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的弊端逐渐显现,有些公司股东可能会滥用这一原则,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它的出现,在于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018 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规定了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了母子公司之间的司法实务矛盾。

    而新修订的《公司法》继而完善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与之前的法人人格纵向否认制度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防止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企业法人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企业如何做会构成“法人人格否认”?

    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已有相关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 《九民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四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判断标准也在《九民会议纪要》有明确的规定:“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横向击穿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不再承认平行公司实体与其股东的有限责任和独立地位,而是将平行姐妹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所有资产都纳入责任范围中。

    简言之,构成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法人人格混同;二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人格混同又分为横向和纵向的混同。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公司业务混同、公司员工混同、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混同等表象,而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无法区分。

    实务中,由于人事业务、财务、资产等存在高度混同进而构成人格否认,因此被裁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经听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9 家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裁定对9家子公司与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再如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163号),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经营管理情况上,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和5家子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交叉混同的情形;5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及行政人员亦存在共用情形;5家子公司的业务由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具体安排,且省纺织进出口公司与五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最终裁定5家子公司与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合并重整。

    怎样防范关联企业风险传导?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对外责任是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正因为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股东的责任有限,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这个有限责任亦是立法者对市场主体的商业预见,如果市场主体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这将导致法人人格的否认。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作为对法人独立人格原则的一种限制和补充,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关联企业之间风险传导的隐患和担忧,较多关联企业日常经营中人员混用、业务混同、资金混用等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债务危机或者突发事件,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可能会凭借人格否认制度,刺穿公司壁垒进行追偿,实务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故而敬畏人格否认制度,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是必要的,重点可从以下方面做好防范:

    一是诚实守信,不逃避债务。

    公司制度下的法人独立财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了公司背后的股东,但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是商业活动应有之意,因此得到保护的股东不能只想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否认法人人格,刺穿公司面纱均是以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基本前提的。故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经营中应该坚守底线,不逃避债务,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二要塑造独立人格,规范运作。

    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体现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股东或者实控人不应过多的控制公司决策,确保公司有充足的资本独立运营,且诚信经营,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应该边界清晰,塑造各家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充分体现法人意思自治,从而适用公司制度下的有限责任,营造防范关联企业风险传导的天然屏障。实务中需尽量避免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混同。首先要避免各家关联企业财产混同,因为根据《九民会议纪要》,认定企业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是财产混同,故关联企业财产必须独立且能够区分,如确需调用或者借用,则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处理;其次各家关联企业的经营业务建议能够清晰区分,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化企业可按行业设计经营架构,如确实存在同业经营的情况,也建议按照区域、规模等错位发展,尤其注意避免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的合作或交易;再次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避免发生共同承担债务,互相垫付混淆费用支出等情况;另外,各家关联企业的人员应相对独立,避免混用,尤其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有必要搭建“防火墙公司”。

    “防火墙公司”系指股东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投资控股母公司,进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开设子公司及孙公司等关联企业,通过设立“防火墙公司”及搭建关联企业架构,采取“责任自负,债务隔离”措施,从而实现风险隔断的目的。“防火墙公司”、投资公司及各家关联公司之间均系独立法人,各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且各家公司均以其各自全部财产对其各自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某家公司经营不善或发生事故,不会影响到投资公司或者整个公司体系,即使追究股东责任,也只是股东投资公司担责,从而得以将财务(债务)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企业主依法经营,忠实履行股东注册资本实缴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资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防火墙公司”可以起到防火作用,能有效隔离债务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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