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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顾问有话说】“强监管、高合规”时代到来 企业如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来源:   时间:2025/9/30 16:21:13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11    

    徐衍修

    市金融顾问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主任





    2025年9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代表了监管部门最新的权威解读和执法向导,是企业合规的“操作手册”。

    一、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面临哪些新要求?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等均未作具体规定,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有的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仅支付了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等,这些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此次《指引》对企业用工实施竞业限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明确限制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应公平约定竞业人员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竞业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以及竞业协议的履行和解除等。

    《指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的规范和监管,有利于高级管理人才的合法流动,为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

    二、新规下企业如何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对属于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以及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遵循必要、合理原则,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泛化。

    一些企业在竞业协议中,采用“罗列+兜底”的方式设置竞争企业的范围,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进入“同一行业”“类似企业”,甚至范围扩大至关联方经营范围。为此,《指引》明确,企业应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制从业的企业和地域等。确定实施竞业限制的,应开展必要性评估。

    第三,合理确定人员范围。

    当下,有的企业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如保安、前台等普通岗位人员;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和职业发展。《指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四,公平约定权利义务。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合理确定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针对部分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较低,而违约金设置奇高的现象,《指引》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第六,合理评估是否启动竞业限制。

    《指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在入职时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在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调整变化等,对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进行评估,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竞业限制协议。如不需启动竞业限制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七,规范协议履行、解除与管理。

    企业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前,告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额外支付一定的补偿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协商不成的,可按照不低于3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补偿。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提前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延期支付方案。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个月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的,或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八,及时了解劳动者竞业限制信息。

    《指引》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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