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金融智库
  • 金融智库
    【金融顾问有话说】如何避“坑”股权转让中的出资问题——给企业家们的实操解析与建议
    来源:   时间:2026/1/16 9:23:47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30    

    方坤富

    市金融顾问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无限合伙人



    股东转让股权是公司经营中的常见现象,但也容易引发出资纠纷。这类问题往往出现在公司创始人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甚至出现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规范出资与股权转让,既关系到股东自身的利益,也牵涉到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外部债权人的权益。本文将从实务出发,梳理三种常见情形,以问答形式,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问:

    该出钱时没出钱,股权一转谁买单?

    答:

    出资期限已满,转让后责任仍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前手股东的实缴出资已届期限,但前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对前手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就是如果前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没有足额缴纳出资,就直接转让股权,那么他仍然要对出资义务负责。而受让方如果明知或应知这个情况,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给受让方的建议:

    作为受让股权的一方,接手股权前,务必查清楚章程里约定的出资期限、公司的财务账目、资产负债表等材料,确认前手股东是否已实缴,并就股权受让的对价支付留存相应凭证。如果发现出资期限已过但钱还没到位,而股权转让价格又与实缴金额一致或者无理由低价的,就要高度警惕——将来公司和债权人很可能找你“补窟窿”。

    问:

    出资期限还没到,股权能不能随便转?

    答:

    可以转让,但原股东不能“甩锅”。

    根据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主要由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如果受让方不缴,转让方需承担补充责任。而在此之前的行为,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追求公平处理。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负债的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交易条件向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以(2025)浙02民终3213号民事判决书为例。镇海A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间向B公司采购产品并欠付部分货款。2023年底,A公司原股东之一祝某将其所有股权以0对价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刘某,此时出资期限未届满。后债权人B公司起诉A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前股东祝某,要求祝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祝某转让股权时以及公司被诉时股东出资期限均未到,法院认为判断前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对A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权转让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交易条件、股权受让人偿付能力等情况予以综合判断,前股东祝某在公司存在涉诉案件的情况下以0对价转让股权且受让方亦未完成实缴出资,前股东祝某股权转让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善意,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给转让方的建议:

    转让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权前,首先要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其次摸清公司债务情况,是否已经存在大额负债;在此基础上,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股权转让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具有一定出资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受让方,且正常的股权转让前股东将不再参与公司运营,最好找有实力接手经营、能承担出资义务的受让方。如此周全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前股东无需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问:

    出资期限还没到,债务危机来了怎么办?

    答:

    股东出资可能被要求“提前到位”。

    根据2024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种情形,实际上要求先对公司提起欠款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缴纳未到期的出资。

    案例:在宁波市劲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陈明宇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4)浙02民终703号】中,因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尽管未到出资期限,现公司三名股东仍需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原股东、发起人也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尽管股东主张其为名义股东,法院依旧会判决要求其承担实缴出资义务。以宁海县夏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2023)浙02民终1482号】为例,尽管名义股东不服一审要求其承担实缴出资义务的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法院依旧认为股权代持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和因公司破产而需要承担的出资义务。

    简单说,就是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偿还公司债务;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那么,不管出资期限是否已到,股东都必须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在上述宁波本地案例中,即使股东辩称自己是“名义股东”“代持股份”,法院也通常判决其承担实缴义务,因为内部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而在公司解散或强制清算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给股东的警示

    股权转让不是“一拍两散”,出资责任可能伴随始终。所以,作为股东,要随时关注公司经营与债务情况,理性认缴出资,并按时实缴。同时,建议普通自然人也不要轻易为他人代持股份,内部所谓的“代持协议”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即便股权已转让,原股东也可能因为出资问题被追责,受让方同样可能陷入纠纷。


    此文将由甬派“金融频道”转载发布




    】【打印】【关闭】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金融顾问有话说】如何避“坑”股权转让中的出资问题——给企业家们的实操解析与建议——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