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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顾问有话说】《金融稳定法》: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与“责任链”
    来源:   时间:2026/4/22 15:27:51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15    

    龚海峰

    市金融顾问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金融安全,把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放在突出位置。从2012年十八大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到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挂牌、2025年提出制定《金融稳定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一步步走向成熟。

    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又作出多项重要修改,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在金融风险防控立法中的新思路、新方法与新路径。

    本文围绕《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关键条款,聚焦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他救”与“自救”机制,帮助大家理解新规的核心逻辑和实际操作方向。

    风险处置的“他救”机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作出包括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托管、撤销或者申请破产在内的决定。其中,第三十条系统整合了多种风险处置措施,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精准干预快速控制风险扩散的“‘他救’政策工具箱”。

    法律条文分析

    一是接管与业务转移。监管部门可以成立接管组或指定托管人,直接接管问题机构的经营管理,推动业务、资产和负债的有序剥离或重组。这为有序处置“明天系”“安邦系”等大型风险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二是追责与跨境协调。明确责令追回绩效薪酬、限制相关人员出境等措施,强化了风险责任追究的力度,体现了“权责对等”和防范道德风险的政策意图,防止有人“捞一把就跑”。

    三是集中权力和快速决策。条款赋予金融管理部门广泛的处置权力与自由裁量空间,目的是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用行政手段快速阻断风险,而不是等市场慢慢消化。核心目标就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实务挑战与政策衔接建议

    一方面是监管部门之间如何高效配合?

    《草案》二审稿虽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处置主体,其内部(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在牵头与配合中的协调成本与决策流程仍需细化。因此,不妨等待后续配套实施细则及标准化风险预警触发机制和联合处置流程的出台。

    另一方面是行政处置与法院破产如何对接?

    《草案》二审稿赋予监管部门“申请破产”的权力,但行政处置阶段的结论(如债权认定、股权减记)能否被法院破产程序直接认可?对此,建议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联动机制,让行政阶段已认定的结果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承认,提高整体处置效率。

    风险处置的“自救”机制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将股权、债权减记的“自救”顺序写进了法律,这意味着风险不再全靠公共资金兜底,而是先从内部消化,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条文分析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减记债的法律地位,强调其作为资本补充与损失吸收工具的功能。在金融机构面临资本不足或经营危机时,通过法定顺序实施减记,有助于强化机构内部治理,避免风险外溢。

    关键有二:一是明确了损失吸收顺序,即先股权,下次级债,再普通债权。简言之,就是出了问题,首先由股东和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打破过去“刚兑”的惯性思维;二是引入法定减记债,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减记债的地位,既为金融机构拓宽了资本补充渠道,也确保在危机时能真正触发“自救”,减少对公共救助的依赖。

    实务挑战与政策衔接建议

    尽管股权、债权减记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协作,但在实务中应用时仍需注意其存在的风险与挑战。如,实践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银行还没到资不抵债的地步,但触发了“生存条款”。如果此时为了维持经营,跳过仍有价值的股权,直接减记次级债,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顺序,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各方需协同以发挥其效用。对监管机构而言,应当制定清晰、客观的减记触发标准,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减记的触发是透明和必要的,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金融机构而言,应当重新审视资本结构和发行条款,在发行资本工具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减记风险,并将其纳入产品定价考量;对投资者而言,应当转变观念,投资于银行的资本补充工具(如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不再是“高息存款”,而是实质性的风险投资,需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仔细甄别发行机构的健康度与条款细节。

    立法趋势展望:从“分业监管”到“风险统筹”

    《金融稳定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金融立法正从“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与风险统筹并重”转变。二审稿在三方面体现了这一趋势:

    一是补齐制度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该法填补了跨行业、跨市场风险处置的法律空白,构建起以《金融稳定法》为核心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真正把各类金融活动都纳入监管视野。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把风险化解在前端。《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早期纠正机制”“非法金融活动查处责任”等条款,目的是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谁的孩子谁抱——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都被进一步压实。

    三是完善处置规则,贯彻中央金融工作部署。《草案》二审稿明确强调“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并提出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充分体现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

    《金融稳定法》二审稿为金融风险处置提供了一套既有“他救”又有“自救”的政策工具组合。对市场各方来说,关键是要读懂政策背后的逻辑,主动适应更严格的监管和更清晰的风险分担规则。对金融机构而言,当及时优化资本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别等问题来了再补救;对投资者而言,需进一步提升风险意识,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别再幻想“刚兑”;而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尽快出台配套细则,确保各项工具在实操中公平、高效、透明地使用。


    此文将由甬派“金融频道”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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