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英文译名:Ningbo Financial Association。英文简称:NB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各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精神,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与政府、行业、司法、协会等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会员之间,特别是不同金融行业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促进会员的业务发展,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福明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1.高层服务。搭建政府、行业、司法、专业协会等沟通交流、协调发展的平台,为各专业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服务,配合其他专业行业协会开展高端对接。
2.信息交流。联合会定期开展区域交流、国内交流、国际交流活动;定期召集交流学习会,就会员共同关心的国际国内金融业发展及宁波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等热点问题,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开展交流和学习。
3.学术研讨。联合会不定期召开学术报告会,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和金融高管,介绍金融发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经济金融发展的形势和最新动态。
4.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联合会的综合优势,制订综合金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定向为机构会员单位的员工开展综合业务技能培训,特别是为各金融行业提供交叉培训。
5.咨询研究。充分发挥联合会各会员单位的优势,承担市委、市政府就有关宁波经济金融发展的前瞻性应用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6.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讨、教育培训、咨询研究和会员服务等,并承担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2.本会开展活动,遵从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3.本会开展活动,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分支机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事业会员应是金融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3.承认本会章程;
4.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研讨、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联合会的整体利益;
2.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经联合会秘书处催促仍不履行的,可视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一年。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联合会顾问、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或登记;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听取、审议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理事长单位轮值制,理事长人员一般由当值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如实行理事长轮值制,可由副理事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等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声誉;
2.身体健康,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2.检查各项会议决议和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理事会赋予并明确的其他职权;
5.副理事长经理事长授权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家监事单位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1.没有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列席理事会会议;
4.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2.不得以权谋私;
3.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一家。监事长单位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4.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政府资助;
5.注册资金。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离职财务审计,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后,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5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