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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欧盟《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宁波车企如何内外兼修,破浪前行?
    来源:   时间:2023/12/7 9:22:53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109    

     

    市金融顾问、宁波鸿泰会计师事务所副董事长余毓


    2023年9月13日,欧盟主席冯德莱恩作一年一度“盟情咨文”演讲时宣布,欧盟将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10月2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通过抽样方式确定比亚迪、上汽集团和吉利汽车三家中国车企启动反补贴调查。面对一系列调查,宁波车企该何去何从?

    本文将就欧盟《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进行解读,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行业发展背景

    2023年1至6月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超过80万辆,同比增长105%。具体到出口区域市场,今年上半年欧洲市场已占到中国汽车出口数量的39.1%。作为中国汽车出口的新高地,欧洲市场无疑是近年来最值得期待的区域。

    在以汽车产业为第一大产业的宁波,2022年,全年汽车总产量已达到70.8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13.2万辆,比上年增长339%,占全省的28.9%,全市产业链相关联企业超过5000家。为加快打造世界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宁波市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了“至2025年,全市产业集群实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生态全面构建,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打造成为竞争性企业相互合作、集群创新迸发、组织高度结网、集群与城市共生的国际知名汽车产业集群,跻身全球汽车产业集群第一方阵”的目标。在政策和规划的指引下,宁波导入了多品牌、多品类新能源车型,吉利集团的九大新能源汽车项目均已落户北仑和前湾新区,宁波一方面积极推动汽车产业向新能源转型,一方面则全力以赴朝着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迈进。

    一系列欧盟反补贴调查对包括宁波车企在内的中国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无疑是“绊脚石”。

    二、企业要正确解读《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

    《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适用的前提在于相关实体获得了“外国补贴”。如果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可为从事欧盟内部市场经济活动的经营者提供收益,而该经营者的利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限于单个或多个经营者或行业企业,则视为存在外国补贴。对此,不妨理解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提供补贴的主体为第三国;2、存在财务资助:3、授予了利益;4、仅限于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或公司企业。

    (一)如何界定提供补贴的“第三国”?

    概而言之,即要求该等主体提供补贴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欧委会对于“第三国”的定义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式,其范围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其他各级政府机关,还包括了外国公共机构,以及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的任何私人实体。

    如欧委会对中国橡胶充气轮胎反补贴调查中的最终决定,在该案中,欧委会认定中国国有政策性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提供的贷款和政府投资基金的股权出资可归因于国家,因此上述机构被认定为欧盟反补贴制度下提供补贴的主体,在新审查制度下该等主体也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补贴“第三国”。而国有企业也有可能在提供原材料或进行投资等特定情形下被认定为提供补贴的“第三国”。

    (二)“财务资助”包括哪些?

    《条例》指出,财务资助可以通过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形式包括:1、资金或负债的转移,如注资、赠款、贷款、贷款担保、财政奖励、弥补经营亏损、补偿公共部门承担的财政负担、债务豁免、债转股或债务重新安排;2、其他到期收入,如免税或在没有足够对价的情况下授予特殊或专属权利;3、提供或购买商品或服务。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如对税收款项的豁免或在没有适当报酬的情况下授予企业特殊权利或排他性权利。例如,在印度不锈钢条反补贴调查案中,欧委会调查了所得税豁免计划,认为印度政府通过放弃本应征收的出口销售利润所得税的方式对所涉公司给予财政资助,构成了补贴;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采购货物,参考欧盟反补贴调查的实践,这种形式不一定限定为政府免费提供相关货物、服务,也可能体现为在提供货物、服务或采购过程中提供一定非市场条件的折扣和优惠。

    (三)“授予利益”是什么?

    对于“授予利益”,《条例》指出,财务资助应使从事内部市场经济活动的经营者受益,如该财务资助并非能从正常市场条件下获得,则应视为该资助使经营者获得了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利益。资助的存在应根据比较基准来确定,例如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做法、可从市场上获得的融资利率、可比的税收待遇或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报酬。如果没有可直接比较的基准,则可调整现有的基准,或根据普遍接受的评估方法建立替代基准。如果公共机关与公共企业之间建立了关系,特别是公共机关向公共企业提供不符合正常市场条件可得的资金,则可特别地在公共机关与公共企业建立关系的情况下授予利益。

    (四)如何理解该项利益应赋予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经营者或公司企业?

    利益在法律或事实上限于特定的企业或产业,指该外国补贴具有专向性,即补贴授予的利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限于特定的一个或一些企业/产业。法律上的专向性,是指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给予特定的企业和/或产业财政资助。参考《欧盟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欧委会将主要考虑: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等。欧盟反补贴调查的实践案例也体现这一思路。比如,在中国台湾丁笨热塑性橡胶案中,防污染设备的进口税豁免构成专向性补贴,因为实际上只有特定产业才使用防污染设备,且只有在特定设备上投资的公司才能享有该进口税豁免。

    除明确企业收到《条例》下的外国政府补贴外,《条例》还设立了在营业额和外国政府补贴总额方面的申报标准,仅当满足该等标准时,相关企业方有义务进行主动申报。

    三、车企应对策略

    1、企业要有基本的法律认知。《外国补贴条例》已经正式生效实施,所有与欧盟有直接或间接业务的中国企业,都应该对这项新法律有充分和足够的认识。法律的实施是政策走向的“风向标”,涉及欧盟业务的中国企业应该深刻意识的这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对照自己的业务实践,加强对《外国补贴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商业经营中,需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参与欧盟经济活动,特别是在谈判和实施与欧盟有关的经营者集中、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履行申报义务。

    2、企业要及时开展自查。一是对企业自身业务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专业的法律预判,研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统计过去至少三年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政府补贴的记录。三年的统计记录将有助于评估未来在欧盟境内进行的并购活动或参与的公共招标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申报标准。对于经过自我评估认为自身可能面临欧委会主动调查的企业,建议统计过去五年的非欧盟国家政府补贴记录。二是核实政府补贴是否是按市场条件获得的。特别注意可能构成《外国补贴条例》项下规定的外国补贴情形:(1)中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由于其直接由中国政府注资并持股,因此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2)私营企业享受地方政府的特殊优惠政策,若此类特殊优惠政策并非对当地企业普适性适用,例如通过与当地政府洽谈投资协议而获得的优惠性政策,则其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3)私营企业接受中国政策性银行给予的项目贷款,由于中国政策性银行直接受中国政府控制,且此类银行所提供的贷款性质或背景通常与一般商业贷款不同,因此其非常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外国补贴;(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通常会按照市场条件提供商业贷款,因此这类贷款理论上不应属于《外国补贴条例》所定义的“政府行为”或具有专项性的提供财务支持。但是,若此类贷款超出市场条件或是存在中国政府参与的特殊项目背景,则不能排除这类贷款被认定为外国补贴行为;(5)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合资公司、向第三方企业投资等。由于中国国有企业在理论上仍属于在市场条件下活动的经营者,因此其正常的投资行为不应被视为“政府行为”。但是,对于特殊背景下国有企业参与的战略性重组行为,例如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则不排除其被视为外国补贴行为的可能性。

    3、一旦遭遇调查起诉,企业当积极搜集证据,应诉答辩。一是利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第42条进行充分申辩;二是利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第45条在欧盟法院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在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巧妙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商协会表达诉求,特别是对于《外国补贴条例》可能对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的投资、公共采购以及相关服务构成歧视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寻求多边救济方式对于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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