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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责险——上市企业及高管的“护身符”
    来源:   时间:2024/4/3 10:58:10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67    

    市金融顾问、平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销售总监 王卓超



    2024年1月16日,国家级“小巨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贝隆精密”)正式登陆创业板,敲响深交所钟声。至此,宁波A股上市公司总数增至121家,位列全国城市第9位;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增至144家,总市值超过1.5万亿元。不止如此,宁波市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动态保持在300家以上,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培育企业500家以上。


    反观宁波上市企业参保董责险数据。截至2023年上半年,宁波上市企业投保率为12.9%,低于全省13.4%的投保率,更低于全国数据20.9%。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注册制的落地,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以保护广大投资者为中心的前所未有的强监管环境,亟需为各种风险做好防范工作。而宁波的上市企业在自身保障上有较大提升空间。


    何谓董责险?


    董责险全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由公司或者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当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被指控工作疏忽和行为不当而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保障内容因保险公司条款不同而不同。本文以上市企业为例,对董责险的保障范畴以及相关索赔进行展开。


    董责险到底保障些什么?


    一是对董监高个人的保障。其中包括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在被保险个人身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偿付、破产的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视该索赔如同向被保险个人提出。


    二是对企业的保障。可分为补偿责任和证券责任。


    前者是发生第一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企业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应对董监高个人进行补偿,保险人在其应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后者是,如果第三方以企业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证券交易上的错误行为为由,在保险期间内向企业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企业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是个人作为外部董事的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作为外部董事的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执行其在外部实体的职务时的错误行为为由,在保险期间内向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个人的损失,在扣除外部实体及其持有的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后,在企业无义务或无能力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补偿时,保险人负责在企业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如何避免上市企业董监高的风险?


     

    第一,上市企业宜主动购买董责险,给企业高管添一道“护身符”。


    联交所《上市规则》(2012年4月)中提到“A.1.8 发行人应就其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行动做适当的投保安排。”自2013年以来,法制建设加速前进,监管力度不断升高,投资者保护成为核心。中证监《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9月)中提到“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全面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了上市公司违规处罚和投资者保护力度,投资者维权意识也日益提高。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在经营管理中开始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面临的诉讼风险也持续上升。


    2023年中证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明确针对独立董事提到“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监管要求,加上政策鼓励之下,投保董责险无疑是上市公司管理层规避履职风险最直接有效的选择。


    第二,企业自身风控是上市公司必须要面对的重要课程。


    在强监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需要有效的金融工具转移风险,可通过保险分担或转嫁在经营业管理过程中因非恶意的不当行为而引发的赔偿损失,降低经营及履职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  


    然而,董责险也绝非“万能药”。董责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提供事前风控、事中处理、事后赔偿的全流程保障服务,但诸如财务造假、招股说明书虚假陈述、职务侵占等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均不在保障范畴内。换言之,当前发生的一系列上市高管风险事件,如上海大智慧公司信息披露事件、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等司法案例,表面上看是企业高管层在治理层面发生的各种问题,而其本质上是整个市场与企业在公司战略执行与个人职业发展层面深层次矛盾的体现。从这个层面上讲,要避免相关风险,企业自身的管理及风险控制仍是重要抓手,企业要注重将自身的合规发展与个人依法作为有机融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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