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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顾问有话说】新《公司法》上线!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正确应对“股东出资缴纳期限”变化
    来源:   时间:2024/7/8 9:06:13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195    


    叶元华

    市金融顾问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在保留原有基本架构的基础上,新《公司法》完善或新增了一系列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董事会中心制度、类别股制度、无面额股制度、授权资本制、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制度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主要的市场主体类型之一,新《公司法》公布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尤其受关注。


    为了落实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7月1日同步实施。


    本文结合《公司法》和《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缴纳期限问题进行解读,以期在甬各市场主体从中获得借鉴或指引。


    什么是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


    从1994年7月《公司法》施行到2014年3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期限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发展,即:1993年7月到2005年期间的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实缴,2006年到2014年2月期间的公司成立之前实缴20%、其余可在两年内分期缴足,2014年3月之后的公司成立之时可无需实缴任何注册资本、成立之后可分期缴足且不设缴纳期限。


    2013年《公司法》修正确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极大地鼓励了公众的投资积极性,但也出现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巨大、出资缴纳期限过长等“注册资本注水”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不良效果,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这也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完善、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的重要原因。


    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简单来说,就是在保留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内实际缴付出资金额,具体缴纳期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成立之日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同样适用于公司在设立之后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缴纳,新增的注册资本也应在五年内缴足,同时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之一,注册资本发生变化须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因此五年出资期限应从新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存量公司如何调整股东出资缴纳期限?


    考虑到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已经登记设立了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即“存量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存量公司超过4000万家),如果这些存量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完全缴足,未来要如何满足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的出资缴纳期限要求呢?


    对此问题,新《公司法》只是在最后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将出资缴纳期限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最新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存量公司应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以2032年6月30日为界作如下处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以内的,则无需调整出资缴纳期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超出2032年6月30日的,则应在三年过渡期内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缴纳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出资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无资金实力缴付出资者应如何主动应对新法新规?


    新《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无论是否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缴纳期限)履行出资缴纳义务,但是,如果存在公司成立之初设定的注册资本金额明显超出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股东客观上没有资金实力缴付出资、公司经营已处于停顿状态等情形,导致继续缴纳出资缺乏必要性或可行性,建议股东视情况主动选择采用以下措施控制风险:


    一是减资。也就是股东将当初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减少至合理范围,从而免除将来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减资需要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二是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所持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从而将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出资缴纳义务转移给受让股权的一方。但须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并不能完全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如果受让股权的一方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该股东仍须承担补充缴纳责任。


    三是主动解散公司。对于没有必要存续的公司,特别是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主动选择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同样需要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并在清算完成后注销公司。


    如何避免被提前缴纳出资?


    在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下,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被称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实际上,新《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的同时,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公司或者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还没有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


    对于没有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形,按新《公司法》催缴失权制度,公司股东将可能丧失未按期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同时还可能需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董事会有责任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出现股东没有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公司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要求该股东限期缴纳;如果该股东仍没有及时缴纳的,则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该股东失权的决议,并向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该股东将因此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此外,除了行使催缴权利,公司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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