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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股权激励”常见涉税问题及建议
    来源:   时间:2023/7/18 16:43:03   编辑:宁波市金融业联合会   浏览次数:292    

     

    市金融顾问、宁波华唯会计师(华维税务师)事务所 董事长 常勇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从而使他们能够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近年来,从初创企业到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可能有人会说,股权激励哪有现金激励来得更实在。其实不然,对员工以及企业来说是一个“多赢”的机制,能为员工带来长期且有想象空间的利益,员工可以提高自己的薪酬水平;能让员工的身份从“打工者”转变成了“共同创业者”,这能够提高员工在企业的归属感和被认同感;相较于现金激励,对企业流动性的要求更低;能给企业吸引、稳定、激励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能提高企业的行业竞争能力;能改善企业业绩等。

    如德业股份(605117)2022年9 月14日公告对公司高管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312人进行股权激励510.1250万份,股权激励后公司业绩得到了几何级的提升,2021年度净利润5.79亿元,2022年度净利润15.23亿元,2022年度第一季度净利润1.32亿元,2023年度第一季度净利润5.89亿元。

    我们不妨来盘点一下,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究竟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一)纳税时间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或者转让时,需要计算个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性质以及如何纳税

    1、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三)是否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2、2023年12月31日后,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2023年12月31日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未延续的情况下,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问题

    (一)纳税时间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所得性质以及如何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三)员工低价退股涉税问题

    非上市公司对于员工股权激励就上市前员工退股,大股东回购价有明确规定,一般低于任职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对于该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会提出异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基于此建议非上市公司对于员工股权激励就上市前员工退股,大股东回购价企业章程或者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以及进行行政登记备案。

    三、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基于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面比较灵活的优势,很多拟上市企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但实践中对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争议比较大。

    实践中,存在部分员工持股合伙企业通过税务主管机关的递延纳税备案手续的情况。通过递延纳税备案的,可递延至持股平台减持公司股份退出获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指引,建议事先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

    此外,无论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公司向激励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直接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以上是股权激励常见涉税问题盘点,建议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及员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资料,并结合税收政策和规定,做好税收规划和风险管理,股权激励计划与企业长期战略规划相匹配的同时要符合税收法规要求,做到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避免因涉税问题而导致的财务风险和信誉损失,以确保股权激励能够为企业以及员工带来实际的效益和价值。


    股权激励有关的税收法规

    目前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5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号)

    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15、《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6、《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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